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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县法院审理一起居间服务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02  来源:中国法院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中国法院新闻讯(黄爱玲)近期,阜康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居间服务合同纠纷,李某诉某中介公司请求其返还居间服务费,理由是中介公司向其介绍的房屋系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房屋,致使其房屋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返还居间服务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居间服务合同有效,但因房屋被查封,房屋权属受限,致使李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介公司应向李某返还中间服务费。

  法官提醒:中介服务公司,在提供服务时,应通过合法途径对交易标的物的现状全面了解,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知识,尽最大可能为交易双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应尽到审慎的审査、核实义务。

中国法院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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